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4090號
TCEV,107,中小,4090,2019042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40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順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連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65
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
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