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107年度,131號
TCEV,107,中勞簡,131,2019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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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育臺即亞洲醫美時尚診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韋廷間請求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48,66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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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