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7年度,42號
LTEV,107,羅簡,42,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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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42號
原   告 林宗麟 

訴訟代理人 關碧嬋 

      黎立明 
被   告 立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琪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5月10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 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就被告提出被證 1文化賞工地屋頂防水及貼地磚修繕工程紀 錄單(下稱系爭紀錄單),原告是否於106年9月27日前同意 被告以系爭紀錄單所載施工方式修補系爭房屋之屋頂平台?㈡、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屋頂平台之各項瑕疵內容為何?請條列式 載明各項瑕疵之內容、發現各該瑕疵之時間、被告有無修補 及修補後之情形?
㈢、請求金額明細表(應分項列明)及計算式、計算依據。㈣、原告起訴狀所附羅工企業有限公司合約報價單(見本院卷第 13頁,下稱系爭報價單),所記載之客戶地址與系爭房屋門 牌號碼即宜蘭縣○○鄉○○路0段00巷0弄00○ 0號並不相同 ,且系爭報價單並未記載工程施工範圍,就系爭房屋屋頂平 台施作工程部分,涉及施作工程之數量、系爭屋頂平台之具 體瑕疵內容,原告逕以系爭報價單各項工程估價費用18分之 1計算各項瑕疵損害賠償額之依據為何?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 年5 月10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 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被告是否不爭執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屋頂平台之瑕疵,於交屋



時已存在,然被告事後已將該等瑕疵修補完成?如否,請就 原告所指各項瑕疵於交屋時是否存在、何時修補完成逐項表 示意見。
㈡、被告出售系爭房屋前,有無告知系爭房屋未依原核准設計圖 施工?相關事證為何?
㈢、提出被證1系爭工程紀錄單(見本院卷第68頁)所載工程內 容之施工紀錄等事證。
㈣、兩造就系爭房屋之買賣為現成屋買賣,與原告得否行使物之 瑕疵擔保請求權、不完全給付有何關係?相關依據?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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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琪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