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8年度,49號
CPEV,108,竹東簡,49,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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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49號
原   告 江衍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昭孜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另原告現因另案於桃園監獄執行中,於
言詞辯論程序應提解到場,而提解費用新臺幣1,200 元係屬訴訟
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4第1 項規定參照),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繳納裁判費及提解費用,共計新臺幣6,600 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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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