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調字,108年度,61號
CPEV,108,竹東小調,61,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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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小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阿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 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嗣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5 日內具狀補正 起訴狀被告之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1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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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