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黃國旛
被 告 張慧淳
張楊寶蓮
張瑞堂
張文馨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 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3日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 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補字 第7號卷第87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繳 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7號卷第89至9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