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97號
KMDV,108,司促,497,2019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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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熊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叁仟零肆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熊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
  108年3月20日止累計303,045元未給付,其中294,054元為消
  費款、8,591元為利息(108/1/8~108/3/20)、40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8年度司促字第497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熊麒   │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94,054元 │     │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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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