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趙台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叁佰玖
拾陸元,及其中壹拾伍萬零肆拾元自民國108年3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趙台欣於民國95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8年3
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55,396元未按期給付﹝參證物
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
行之必要。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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