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95號
KMDV,108,司促,495,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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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趙台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叁佰玖
  拾陸元,及其中壹拾伍萬零肆拾元自民國108年3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趙台欣於民國95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8年3
  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55,396元未按期給付﹝參證物
  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
  行之必要。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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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