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智傑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倘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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