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8年度,125號
CCEV,108,潮補,125,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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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智傑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倘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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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