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8年度,119號
CCEV,108,潮補,119,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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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謝廖阿蘭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廷猛即蕭乞食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
  事項並提出於潮簡庭:
 ㈠被繼承人蕭乞食之部分須補正如下:
  ⒈原告固以蕭乞食( 戶主) 之四女莊蕭連葉為繼承人,莊蕭
   連葉於84年1 月26日死亡,故由其子女莊廷猛等為追加被
   告云云。惟蕭乞食於昭和20年4 月29日死亡即民國34年4
   月29日死亡,則依當時之繼承法令,四女莊蕭連葉有無繼
   承權?原告追加莊蕭連葉之子女為繼承人是否合於法令之
   規定?則有無其他繼承人或依我國民法繼承篇規定定其繼
   承人?如無繼承人,則繼承人為何?另繼承人有無向本院
   拋棄蕭乞食、莊蕭連葉( Z000000000號) 、莊廷豊(Z000000000號)之繼承,請提出向家事庭查詢之函文。
  ⒉請核算蕭乞食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算式。
 ㈡被繼承人周新金之部分須補正如下:
  ⒈周新金戶籍上記載三女周貴美( 36年4 月20日生) ,另有
   三女周明子( 昭和19年11月5 日生,昭和20年9 月27日死
   亡) ,何以有二個三女?是否戶籍謄本記載有誤,請查明
   。
  ⒉請補正周貴達人工手抄全戶與除戶謄本,並查明周貴達有
   無繼承權。
  ⒊其繼承人有無向本院拋棄周新金( T00000000 號) 、周明
   貴( Z000000000號) 、周媽超( Z000000000號) 、周貴達
   、王周玉貴( Z000000000號) 之繼承,請提出向家事庭查
   詢之函文。
  ⒋請核算周新金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算式。
 ㈢被繼承人周丁吉之部分須補正如下:
  ⒈原告訴狀上記載三女周惠美( Z000000000號) 出養無繼承
   權,惟原告提出之周丁吉人工手抄謄本上未有出養之記載
   ,請查明。
  ⒉周丁吉( Z000000000號) 之繼承人,有無向本院拋棄繼承
   ,請提出向家事庭查詢之函文。
二、本件補正裁定之期間為10日,故本裁定補正之有效期間至遲
  於108 年4 月23日止,逾期原告即不得再持本裁定向相關之
  戶政機關及本院聲請相關資料,併此敘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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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