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8年度,198號
CCEV,108,潮簡,198,2019040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簡字第198號
 
原   告 林慶珠 
訴訟代理人 陳聰明 

被   告 張玉成(歿)

被   告 張玉生(歿)

被   告 張玉春(歿)

被   告 張改問(歿)

被   告 張福(歿)

被   告 張知高(歿)

被   告 張結(歿)

被   告 張炎(歿)

被   告 張涼(歿)

被   告 張克禮(歿)

被   告 張貴順(歿)

被   告 洪水源 
被   告 張献德(歿)

被   告 張清雄 

被   告 張光藝 
被   告 張恒隆 
被   告 張恒富 
被   告 張前田 
被   告 張天送 
被   告 張天財 
被   告 洪恒福 
被   告 林賢治 
被   告 林獻平 
被   告 龔林梅玉
被   告 洪林英琴
被   告 林鄉  
被   告 張顯忠 
被   告 張育祺 
被   告 張家榮 
被   告 張英美 
被   告 張政仁 
被   告 張宗義 
被   告 張宗禮 
被   告 張宗智 
被   告 張淑娥 
被   告 張淑霞 
被   告 張淑珠 
被   告 張淑惠 
被   告 張平華(歿)

被   告 劉邦花 
被   告 張鶴松 
被   告 張政楠 
被   告 張政議 
被   告 張政榮 
被   告 張志祥 
被   告 張惠美 
被   告 張秀梅 
被   告 黃張素梅

被   告 黃威勝 
被   告 黃瀞儀 

被   告 蔡月琴 

被   告 林默紅 

被   告 林廣德 
被   告 林坤衛 
被   告 林宜樺 
被   告 林雅蕾 
被   告 張豐貴 

被   告 張寶雲 
被   告 張佑承 
被   告 張嘉祐 
被   告 張家豪 
被   告 張佑吉 
被   告 張茂吉 
被   告 張開為 
被   告 張又云 
被   告 張勝獻 
被   告 張吉興 
被   告 張玉春 
被   告 張玉生 
被   告 張改問 
被   告 張福  
被   告 張知高 
被   告 張結  
被   告 張炎  
被   告 張涼  
被   告 張克禮 
被   告 張玉成 
被   告 張玉振 
被   告 張貴順 
被   告 洪水源 
被   告 張天送 
被   告 張天財 
被   告 洪恒福 
被   告 林賢治 
被   告 林獻平 
被   告 龔林梅玉
被   告 洪林英琴
被   告 林鄉  
被   告 張顯忠 
被   告 張清雄 

被   告 張茂吉 
被   告 張英美 
被   告 張政仁 
被   告 張宗義 
被   告 張宗禮 
被   告 張宗智 
被   告 張淑娥 
被   告 張淑霞 

被   告 張淑珠 
被   告 張淑惠 
被   告 張平華 
被   告 劉邦花 
被   告 張鶴松 
被   告 張政楠 
被   告 張政議 

被   告 張政榮 
被   告 張志祥 
被   告 張惠美 
被   告 張秀梅 
被   告 黃張素梅

被   告 黃威勝 
被   告 黃瀞儀 

被   告 蔡月琴 

被   告 林默紅 

被   告 林廣德 
被   告 林坤衛 
被   告 林宜樺 
被   告 林雅蕾 
被   告 張豐貴 

被   告 張寶雲 

被   告 張嘉祐 
被   告 張家豪 
被   告 張佑吉 
被   告 張開為 
被   告 張又云 
被   告 張勝獻 
被   告 張吉興 
被   告 張玉生 
被   告 張玉春 
被   告 張改問 
被   告 張福  
被   告 張知高 
被   告 張炎  
被   告 張涼  
被   告 張克禮 
被   告 張玉成 
被   告 張玉振 
被   告 張貴順 
被   告 張天送 
被   告 張天財 
被   告 洪恒福 
被   告 張顯忠 
被   告 張清雄 

被   告 洪文傑 

被   告 張茂吉 
被   告 張英美 
被   告 張政仁 

被   告 張宗義 
被   告 張宗禮 
被   告 張宗智 
被   告 張淑娥 
被   告 張淑霞 

被   告 張淑珠 
被   告 張淑惠 
被   告 張平華 
被   告 劉邦花 
被   告 張鶴松 
被   告 張政楠 
被   告 張政議 

被   告 張政榮 
被   告 張志祥 
被   告 張惠美 
被   告 張秀梅 
被   告 黃張素梅

被   告 黃威勝 
被   告 黃瀞儀 

被   告 蔡月琴 

被   告 林默紅 

被   告 林廣德 
被   告 林坤衛 
被   告 林宜樺 
被   告 林雅蕾 
被   告 張結  
被   告 張勝獻 
被   告 張吉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略以:原告與被告等或為總登記、或贈與、或分割繼 承、或繼承等原因而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 ○0000地號等三筆乙種建築用地,為配合地方觀光及經濟發展 ,並促進土地管理、使用、收益等多元目標及全體共有人權益 請求分割上開地號土地等語。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復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 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 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 有明文。如請求對公同共有之遺產為處分,其訴訟標的,對於 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倘未列繼承人全體為當事人,自 屬當事人不適格。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 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 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固應由共有人全體或共有人



利害相同之全體,共同起訴或共同被訴,否則當事人不適格, 又原告起訴倘有要件欠缺,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且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原告得 於訴訟進行中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復為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提出上開三筆土地 之土地登記謄本,惟並未提出資料足供認定原告所受利益之 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裁定命原告應提出被繼承 人張玉成張玉生之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以查報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3、44頁),惟截至108年4 月3日止,原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收文收狀查詢單在卷 可按(院卷第45-47頁),是原告起訴應認不合法,爰予駁 回。
㈡上開三筆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張玉成已於大正13年7月25日死 亡,張玉成係於日據時期死亡,應依據日據時期之繼承規定 列張玉成之正確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及代位繼承人)為被 告。另共有人中張玉生早已於昭和20年9月12日死亡,亦應 依據日據時期之繼承規定列張玉生之正確繼承人(含再轉繼 承人及代位繼承人)為被告。而原告起訴時未列正確及完整 之繼承人為被告,此有起訴狀在卷可稽(院卷第3-34頁), 本院於108年3月18日裁定命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張玉成及張 玉生之合法繼承人為被告,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3、44頁),命補正 內容略為:
1.被繼承人張玉成之部分須補正如下:
張玉成於大正13年7月25日死亡,應依日據時期繼承之規 定,核算其所有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算式。依原告 主張係列其次女與三女為繼承人,惟戶籍上戶籍謄本戶主 相續為長男張日本,則原告主張是否合於日據時期繼承之 規定,請原告查明。
張玉成之長女為何人?須補其戶籍謄本查明是否有繼承權? 如死亡,須補除戶謄本,如長女有繼承權,須補正其完整 之繼承系統表(含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人)與合法繼承人 之完整年籍資料。
張玉成之長男張日本於63年07月25日死亡,張日本之配偶 張楊玉仔再於76年04月21日死亡,有再轉繼承,渠等之繼 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



文或裁定。
張玉成日據時期謄本次女為張氏老婆(生母龔氏賢)?何 時死亡?須補其戶籍謄本,查明是否有繼承權?如死亡, 須補除戶謄本,如次女有繼承權,須補正其完整之繼承系 統表(含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人)與合法繼承人之完整 年籍資料。贅夫尤皮仔於57年01月26死亡,長男尤寶全 於95年12月26日死亡,長孫尤健一於79年11月02日死亡; 均有再轉繼承,如渠等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日據時期戶籍記載 次男尤新傳,大正9 年12月2 日死亡,惟現之戶籍記載次 男尤寶發係93年11月14日死亡,亦有再轉繼承,究何者正 確?請查明,再者尤寶發有配偶殷芙蓉死亡,有無子女? 亦須查明並補正其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再轉繼承人)與 合法繼承人之完整年籍資料,如尤寶發之繼承人,有拋棄 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長 孫尤健一之養子尤亮寓,原告未列入被告,須列入,再者 ,戶籍記載已遷出國外,須補正尤亮寓國外送達之處所。 ⑤張玉成之三女張氏老惜於61年04月8日死亡,戶籍上為蔡 張老惜,請更正,其配偶蔡輝死亡日期戶籍記載不明,請 查明,有無再轉繼承,如渠等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 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其三男蔡順 生於58年9月26日死亡,有再轉繼承,如渠等之繼承人, 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 定。補蔡順生之配偶蔡黃素梅之除戶謄本,補正長男蔡明 豊、長女蔡惠珠、四女蔡麗秋現戶籍謄本。蔡張老惜之日 據時期戶籍記載四男蔡順助,昭和6年3月11日死亡,惟現 之戶籍記載四男蔡順雄係96年10月15日死亡,亦有再轉繼 承,究何者正確?請查明,如渠等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補張老 惜四子蔡順雄之配偶蔡盧水花之現戶籍謄本,如死亡,補 其除戶謄本。
⑥張日本之長女龔張招治於71年08月15日死亡,有再轉繼承 ,如伊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 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其次男龔崑麟現名龔育洋非龔育祥 ,請更正。
⑦張日本之長男張清通於105年03月17日死亡,有再轉繼承 ,如伊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 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其配偶為張許連對,原告誤載為張 許對,應更正,且張許連對已於82年8 月7 日死亡,再轉 繼承,如伊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其次女為李張素英,原告誤載 ,須更正。
⑧張日本之三子張清吉於89年02月03日死亡,有再轉繼承, 如伊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 備查之函文或裁定。其次女為李張素英,原告誤載,須更 正。
⑨張日本之四子張清課於98年06月20日死亡,有再轉繼承, 如伊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 備查之函文或裁定。其長男張聰治改名張棋淵,應更正姓 名。
⑩張日本之次女林張招梅於105 年01月21日死亡,有再轉繼 承,如伊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
⑪則原告未將張玉成上開之繼承人列為被告,起訴狀及該狀 所附資料亦未記載原告對被繼承人張玉成之應繼分比例, 且訴之聲明亦未將上開張玉成所有合法繼承人列為被告, 於訴之聲明漏未記載張玉成之全體合法繼承人辦理繼承登 記,除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外,本訴於訴之 聲明及當事人適格亦難謂無欠缺。從而,原告之起訴程式 有前述之欠缺,其訴即非適法,應予補正。
⒉被繼承人張玉生之部分須補正如下:
張玉生於昭和20年9 月12日死亡,應依日據時期繼承之規 定,核算其所有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算式。依原告 主張係列其長女與次女四女至八女為繼承人,惟戶籍上張 海味為戶主,則原告主張是否合於日據時期繼承之規定, 請原告查明。
張玉生之長男張榮華於昭和19年4月23日死亡,應依日據 時期繼承之規定,核算其所有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 算式。張海味之次男張順昌死亡,未補其繼承人之繼承系 統之,如渠等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 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
張玉生之五男張榮發於昭和19年6月10日分家,應依日據 時期繼承之規定,核算其所有繼承人?及核算應繼分? 張榮發於63年05月04日死亡,配偶楊張有德於83年09月26 日死亡,養子張文雄於84年4月10日死亡,如認有再轉繼 承,如渠等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張文雄長男張盛富於105年1月 8日死亡,有配偶,如認有再轉繼承,須補張盛富之全戶 謄本,並查明如渠等之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並將張盛富之合法



繼承人列為繼承人。
張玉生之長女張氏果於32年01月22日死亡,應依日據時期 繼承之規定,核算其所有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算式 。長女張氏果之四男進生於79年3月9日死亡,進生之 配偶陳己妹88年5月6日死亡,張氏果之長女桂花於69年 11月7日死亡,桂花之配偶莊葵福於77年05月25日死亡 ,桂花之長男莊阿文於95年4月8日死亡絕嗣,但有兄弟 姐妹繼承,原告認有再轉繼承,須補其繼承人與繼承系統 表,桂花之四男莊結明於104年10月23日死亡,如原告 認有再轉繼承,如渠等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
張玉生之次女盧張澎湖婆於52年12月10日死亡,應依日據 時期繼承之規定,核算其所有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 算式。盧張澎湖婆之次男盧清良與其配偶盧楊券仔分於79 年03月26日與88年03月16日死亡、盧清良之長子盧清雄於 81年11月30日死亡、次子盧清海於100年8月14日死亡,盧 張澎湖婆之四女林盧環於102年11月12日死亡,須補其繼 承人與繼承系統表,如認有再轉繼承,如渠等之繼承人, 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 定。盧張澎湖婆之長男盧清在於33年6月22日死亡,須補 其繼承人與繼承系統表,如認有再轉繼承,如渠等之繼承 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 或裁定。
張玉生之四女王張貴英於101年03月06日死亡,應依日據 時期繼承之規定,核算其所有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 算式。原告以其配偶王丁才於68年05月06日死亡無繼承權 ,應補王張貴英與王丁才之人工全戶謄本及除戶謄本, 原告認有再轉繼承,如渠等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
張玉生之五女日據時謄本為張貴鸞婚姻除戶(昭和18年5 月22日婚姻除戶),於94年10月25日死亡,應依日據時期 繼承之規定,核算其所有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算式 。,應補林張貴鸞與林招賢之人工全戶謄本,林張貴鸞之 五女林彩霞於71年10月12日死亡,則繼承系統表未列其女 鍾昀安,須補正,原告認有再轉繼承,如渠等之繼承人, 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 定。另請查明係張貴鸞抑或是張貴鑾,以確定被告。 ⑧則原告未將張玉生上開之繼承人列為被告,起訴狀及該狀 所附資料亦未記載原告對被繼承人張玉生之應繼分比例, 且訴之聲明亦未將上開張玉生所有合法繼承人列為被告,



於訴之聲明請求上開張玉生之合法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除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外,本訴於訴之聲明 及當事人適格亦難謂無欠缺。從而,原告之起訴程式有前 述之欠缺,其訴即非適法,應予補正。
㈢惟遲至108年4月2日止,原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依首揭法條 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即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 形,而該項當事人適格之欠缺,經本院於108年3月18日裁定 命原告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0日送達於原告(院卷第39-4 4頁),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查詢單在卷可參(院卷第45-47 頁),本院得以原告之訴無理由,逕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
本件既經本院判決駁回,原告即不得再持本院108年潮補字第 230號裁定向相關之戶政及地政機關及本院聲請相關資料,併 此敘明。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不合法及無理由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