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潮州簡易庭(刑事),潮秩字,108年度,17號
CCEM,108,潮秩,17,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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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潮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文川 
被移送人  林偉國 

      林偉盛 
      麥振宇 
      盧恩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4 月1 日內警偵秩字第108305343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偉國林偉盛麥振宇盧恩典均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林偉國林偉盛麥振宇盧恩典 於民國108 年2 月5 日4 時32分許,在屏東縣瑪家鄉三和村 美園BLUE卡拉OK店前,因細故相互拉扯,核認被移送人等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規定,爰移請裁處等語。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 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此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7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加暴行」,指對人的身體或 健康為不法的攻擊,不論空手施加,或以棍棒毆打,均包括 在內。
三、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林偉國林偉盛麥振宇盧恩典 有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無非以調查筆錄為證。 惟被移送人林偉國林偉盛麥振宇盧恩典均否認有何加 暴行於人之行為,辯稱現場沒有發生持棍棒鬥毆打架情形, 僅有互相拉扯及嗆聲並沒有打鬥或叫人助陣,且沒有人受傷 等語(見本院卷第7 頁背面至第8 頁、第12頁背面至13頁、 第17頁背面至18頁、第22頁至23頁)。又關係人張真琴亦陳 稱現場沒有看到任何人持棍棒打架,僅雙方互相嗆聲及肢體 拉扯,且沒有人受傷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至29頁), 復經上開卡拉OK店內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觀之,亦無移送人林 偉國、林偉盛麥振宇盧恩典有加暴行於人之行為(見本 院卷第32頁)。綜上說明,尚難認被移送人林偉國林偉盛麥振宇盧恩典所為已達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 所規範處罰之程度。是依移送機關所附卷證資料,難認被移 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加暴行於人之行為 ,自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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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