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8年度,47號
SDEV,108,沙補,47,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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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47號
原   告 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業 



一、上原告與被告林牡丹即信福汽車商行、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
  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2,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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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