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忠隆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真耶穌教會臺灣總會
法定代理人 趙明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
訴人就本件訴訟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50元(土地面
積12平方公尺,上訴人應有部分1/16,每平方公尺26600元,核
算上訴人應有部分面積之現值為19950元),故本件上訴標的價
額核定為19950,應徵第二審裁判10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