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8年度,195號
SDEM,108,沙簡,195,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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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振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6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振維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三、本院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發生情感糾紛,竟即無故侵入告訴 人住所,妨害告訴人住屋權,干擾破壞告訴人住居之隱私, 所為實非可取;併斟酌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 濟情況為小康(均參警詢筆錄),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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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