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易字,108年度,6號
SDEM,108,沙易,6,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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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沙易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子範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
度偵字第34355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趙子範前於民國106年間 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於106年7月 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毀損之犯意, 於107年9月20日0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以石頭丟擲趙基廷所有之監視器1台,致監視器破裂損壞 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趙基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54條之毀棄損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害罪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 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已達成調解(108年度沙司小調字第94 號),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 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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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