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李家寶
法定代理人 李得福
盧玉萍
被 告 林克汪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沙交簡字第266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劉國賓
法官 江奇峰
法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