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郭尤富美
黃信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李月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