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8年度,175號
CDEV,108,橋補,175,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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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郭尤富美
      黃信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李月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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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