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8年度,221號
CDEV,108,橋簡,221,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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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22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義大國際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鄭翊秀律師
被   告 吳品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在臺南市○區○○○路 ○段00號12樓之6341,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 卷可佐,是以被告日常生活之地點應在臺南市上開地區,於 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該處應訴最稱便利,加以兩造間又 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是依上開規定,本 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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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