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調字,108年度,71號
CDEV,108,橋司調,71,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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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調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吳家綜 
相 對 人 邱永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再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 節之規定,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二、聲請人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元未清償,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然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 ○區○○路00號11樓之2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 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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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