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7年度,964號
CDEV,107,橋簡,964,201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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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96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震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昌佑林韋志林村源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簡字第964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67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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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