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8年度,173號
TYEV,108,桃補,173,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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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73號
 
原   告 王麗玉 
      林枝富 
      林清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玉慧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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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