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林鍵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鼎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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