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出版契約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8年度,140號
TYEV,108,桃補,140,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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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林依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出版契約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5,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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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鮮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