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34號
原 告 黃仁畑
訴訟代理人 黃于真
李律民律師
曾煜騰律師
呂宗達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官寧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文萬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
7,47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7,400 元×建
物占用面積5.01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