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554號
原 告 順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31,66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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