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498號
原 告 陳勝江
被 告 張曜卿(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 。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對被告提起塗銷抵押 權登記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章足憑。惟查,被告已於起訴 前之100 年2 月23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1 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被告於起訴前死亡,即已無當 事人能力,屬無法命補正之事項,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