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救字,108年度,25號
TYEV,108,桃救,25,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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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明慧 
代 理 人 林立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歐勝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658 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此據其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資力審查詢問表及 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另觀聲請人所訴內容,尚待實體調查 ,始能知悉其結果,自非屬顯無理由,是其所為訴訟救助之 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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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