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632號
原 告 徐淑樺
被 告 吳芷芊
法定代理人 吳潘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 告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區○○○街0 號3 樓,此有被 告之戶籍謄本1 紙在卷為憑,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