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簡調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進和、徐進通、徐進來等間請求回復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進和迄今尚積欠聲請人信用卡 款本金新臺幣456,489 元及其利息未清償。詎相對人徐進和 之被繼承人徐郭阿笑死亡並遺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 ○○○段000 ○00地號土地暨其上448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 不動產),相對人徐進和並未拋棄繼承,卻與相對人徐進通 、徐進來協議將系爭不動產讓與相對人徐進通,致聲請人追 償無門。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之規定 聲請撤銷,並請求相對人徐進通等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塗銷,而回復由全體繼承人繼承,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應屬撤銷 權之行使,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 成之法律關係,故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 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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