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呂博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桃園市壽山巖觀音寺間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
2,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