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建強因清償債務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
2 月20日所為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惟未繳
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772 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5,955 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