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1062號
TYEV,107,桃簡,1062,2019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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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062號
上 訴 人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10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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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