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簡字,107年度,48號
TYEV,107,桃勞簡,48,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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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48號
 
原   告 陳偉淇 
      蔡麗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住桃園市○○區縣○路000號5樓
被   告 啟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輝  住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居桃園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於107 年8 月8 日具狀為訴之追加,經追加後原告陳偉淇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407 萬8,800 元(計算式:33,990×12 ×10=4,078,800 ),原告蔡麗蘋部分則為3,718,800 元( 計算式:30,990×12×10=3,718,800 ),已逾民事訴訟法 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額數範圍,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 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 簡易案件報結,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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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