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王怡惠
凃欣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彥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凱晴即凱青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宥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