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秩字,108年度,42號
TYEM,108,桃秩,42,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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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42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王薏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3月4日航警刑字第10800060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王薏婷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王薏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①民國108年1月19日上午8時33分、②108年1 月19日 上午8時54分。
㈡地點:①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三樓出境門、②桃園國際機 場第一航廈三樓南公務門。
㈢行為:冒用他人(胡韶庭)之機場通行工作證進入管制區。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王薏婷於警詢之自白、證人胡韶庭之證詞。 ㈡持卡人刷卡紀錄、胡韶庭之通行工作證及現場照片8張。三、核被移送人王薏婷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 2 款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係持他 人機場通行工作證進入管制區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所 生危害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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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