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出資額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8年度,90號
SYEV,108,營簡,90,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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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營簡字第90號
原    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李天送
訴 訟代理 人 陳奕蘭
       謝念錦
被    告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育維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姞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張育維於被告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有新臺幣壹萬元出資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本院原告因對被告張育維有債權關係,乃持執行名義向本院 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被告張育維對被告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月有鑫公司)之出資額,並經本院核發執行命令(下 稱系爭執行命令)在案,惟被告月有鑫公司收受該執行命令 後,以被告張育維並無實際出資為由,對該命令聲明異議, 是被告張育維對於被告月有鑫公司是否確有新臺幣(下同) 10,000元出資額,已足影響原告債權之行使及滿足,原告因 此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有即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存在,合 於確認之訴之要件,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原告經債權讓與而成為被告張育維之合法債權人,並依法就 被告張育維對被告月有鑫公司之出資額聲請強制執行,並取 得扣押命令在案,亦有進行鑑價程序,詎遭被告月有鑫公司 聲明異議稱張育維並無實際出資,據原告查調被告月有鑫公 司之公示資料,其法定代理人乃被告張育維,並有一萬元出 資額存在,又被告張育維之所得清單亦有取自被告月有鑫公 司之薪資所得,顯見被告月有鑫公司有異議不實之嫌,原告



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等語。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抗辯則以:
㈠、緣民國(下同)90年4 月間小芙子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小芙 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姞嫻(原名陳怡如)向台邦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購買坐落怡平路之公寓大廈11間,建案名為巴黎 春天,並向台灣中小企銀台南分行(下稱台企銀)貸款3,70 0萬元,年利率百分之6.8,後於92年間政府推出年利率百分 之一至二,小芙子公司與台企銀談判未果,嗣台企銀於93年 3月1日將上列資產債權以四成價格賣給馬來西亞富析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析公司),復因時任富析公司經理 姚秉正陳姞嫻另有法律糾紛,嗣於13年後將拍賣不足額轉 賣予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而被告月有 鑫公司於98年前由前負責人鄧明勇先生轉讓出資額10,000元 予陳姞嫻,當時的大股東楊雪霞(於102 年11月間死亡,其 股份嗣由陳虹妤繼承取得599 萬股)希望陳姞嫻為虧損而努 力,嗣陳姞嫻於106年5月份將10,000元股份無償轉讓予目前 之負責人張育維(即陳姞嫻之丈夫),張育維並不願意當負 責人,是因為命理老師曾說公司虧損,換一個人當負責人會 比較好,才由張育維擔任負責人。又被告月有鑫公司於106 年前虧損3,881,056元,經106年彌補虧損後,月有鑫公司資 產尚不足2,068,42 8元而為負數值,故若以目前清算公司資 本額扣除虧損後,月有鑫公司結清大股東可取回之出資額應 尚欠180,078 元,因大股東認為錢是他的,希望張育維之出 資額10,000元轉讓予伊以抵其虧損,故已無任何實際出資額 可供扣押等語。
㈡、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執行處93年度執字 第1443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台 北中山郵局第199 號存證信函及逾期招領退回信封暨回執、 本院執行處107年7月27日、107年8月21日及107年11月6日南 院武107司執清字第67499號通知函、第三人陳報扣押出資額 或聲明異議狀、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公 司資料查詢明細、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等資料影本 為證,堪信為真。
㈡、經查,被告月有鑫公司雖以被告張育維當初與公司約定無薪 職,僅係掛名而無出資額為抗辯,然查股東姓名或名稱、資 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係屬有限公司章程之應載明事項, 此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月



有鑫公司之登記股東為被告張育維及訴外人陳虹妤,出資額 分別為10,000元、5,990,000 元,並有被告月有鑫公司之公 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又被告張育維於106 年度所得清單 上亦載有取自被告月有鑫公司之薪資所得25,000元,足徵被 告月有鑫公司辯稱被告張育維與公司約定無薪職云云,顯屬 無據。另查,本院執行處於107年7月27日核發系爭執行命令 ,被告嗣於107 年8月1日以公司尚在虧損中,無任何股利及 盈餘可分配,因故無法扣押薪資為由聲明異議,惟觀諸被告 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期間計算之所得期間乃自106 年1月1日至 106年12月31日止,至多僅能證明月有鑫公司於106年12月31 日前之財務狀況,尚難據以認定被告月有鑫公司於107年7月 間收受系爭執行命令時之財務狀況仍屬虧損且無盈餘狀態, 而被告又未能提出其他有利事證以供本院審酌,是被告月有 鑫公司空言否認被告張育維並無出資額存在,且因公司虧損 並無盈餘可供扣押等語,礙難可採。
㈢、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張育維對被告月有鑫公司之出資額 10,000元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 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或與本 案之爭點無涉,或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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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芙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