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8年度,93號
SYEV,108,營小,93,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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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93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黃信豪律師
被   告 陳栢江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9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4月16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玖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曾 仁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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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