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08年度,36號
PCEV,108,板聲,36,20190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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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36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王志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Jennifer Guilalas Villaruz等間停止執行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
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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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