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瑜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瑜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瑜軒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范瑜軒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 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