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729號
PCEV,108,板簡,729,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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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29號
原   告 高正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秉楓 
訴訟代理人 徐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寬達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000-0000號營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壹枚及車牌兩面交付予
原告」等語,惟未表明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如提出二手車估價費
用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應繳納之裁
判費用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
橋區民生路1 段30巷1 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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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正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