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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721號
PCEV,108,板簡,721,2019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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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21號
原   告 李懿艾 

被   告 原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 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4 月9 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 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 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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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