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436號
PCEV,108,板小,436,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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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3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林伸峯 
被   告 許峻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74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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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