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32號
PCEV,108,板小,32,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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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2號
原   告 板橋區自強新村第六分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 
訴訟代理人 姚郁芬 
      石昆弘 
被   告 劉美懿 
訴訟代理人 王勝飛 
上原告與被告劉美懿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應繳
納訴訟費用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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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