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230號
原 告 水事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卉妮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韋霖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於支付命令所繳納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