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17號
原 告 張采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勞退
差額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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