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922號
原 告 劉梅英
原 告 鄭金枝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引超律師
被 告 宋榮坤
被 告 洪月雲
被 告 王家 _ (年籍不詳)
被 告 趙雅惠 (年籍不詳)
被 告 黃秀琴
被 告 李千慧 (年籍不詳)
被 告 陳氏鸞
被 告 顏麗敏
被 告 賴傳振 (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 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 、戊○○、 丁○○、乙○○、丙○○、庚○○、己○○等人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8年1月10日當庭 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惟原告僅於108年1月22日具狀補 正被告庚○○、丁○○、丙○○之住所,其餘被告部分,逾 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依附,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