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90號
原 告 全球人類端粒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政
原 告 陳宣恩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任為晴
被 告 亞洲第一基因細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平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 第2 、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明確記載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明確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並繳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18日送達原告共同訴 訟代理人,並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二人,有送達回證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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