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2835號
PCEV,107,板簡,2835,2019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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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2835號
原   告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喜 

訴訟代理人 方鈺琪 



被   告 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秉遠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2835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3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下午4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鄭文姝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牛秉遠,此有經濟部 公司資料查詢表乙件在卷可稽,爰准由牛秉遠承受訴訟,合 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起至同年8月份 止,陸續向原告訂購數批食品,諸如:帕瑪森乾酪、總統牌 動物性鮮奶油、精選芥菜籽橄欖調和油、N12義大利原麵條



、無鹽奶油條、冷凍番石榴果泥、冷凍綜合熱帶水果果泥、 冷凍無花果泥等產品,總貨款計新臺幣(下同)226754元整。 原告皆已依約將貨物運送至債務人所開立美仕特海鮮牛排館 之廚房及吧台處所(地址:台北市○○區○○路00號B1),此 有被告於送貨單上簽收,可之為憑。按民法第367條之規定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次按「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一經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 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參最高法院20年度 上字第2202號判例要旨)。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判例要旨可 知,被告向原告購買食品,雙方就買賣物品及價金達成合意 ,即行成立買賣契約,被告依法負有給付價款之義務。惟被 告卻一再遲延不肯付清貨款,頃聞被告已債台高築,積欠眾 多廠商貨款遲未支付。故原告實難以期待債務人會自動清償 本件貨款,爾今被告遲延不為支付,屢經催討,皆未獲付款 。為此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 應給付原告22675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業據原告提出送貨單27紙為證,然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 僅以異議狀略稱不服與原告間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140號 支付命令,復未再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 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7年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利息,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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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