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409號
原 告 毛彭瑞竹
訴訟代理人 毛敬仁
被 告 陳華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附表一所示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四樓之漏水修復。
被告應依附表二所示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三樓因本件漏水所生損害回復原狀。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一)被 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3 樓房屋依附件所示之工項及工法為修繕。(二)被告應給付新 臺幣(下同)1萬4千6百零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給付原 告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訴訟及聲請鑑定費用應由被告負 擔。(五)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嗣於民國107年9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一) 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 ○0號4樓建物之漏水修復。(二)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 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3樓建物因本件漏 水所生損害回復原狀。(三)被告應賠償原告毛敬仁8萬元。 (二)復於108年3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一)被 告應依附表一所示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00巷0弄00○0號4樓之漏水修復。(二)被告應依附表二所 示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 號3樓因本件漏水所生損害回復原狀。並當庭撤回原告毛敬 仁部分之起訴及原起訴聲明三部分之起訴。核屬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 3樓房屋(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人,毛敬仁為其子,並常居 住於系爭建物內,為房屋使用人,合先敘明。本件兩造為 同一公寓(下稱系爭公寓)上下樓層鄰居,被告為系爭4樓房 屋之所有權人,而系爭4樓房屋既為被告所有,依法自應妥 善保管,維持系爭4樓房屋具有防水、不滲漏水之功能。 (二)詎被告竟疏於修繕、管理及維護之責,導致系爭4樓房屋漏 水,滲漏至系爭3樓房屋,造成屋內天花板嚴重滲水、浴室 等各處牆面、天花板叢生壁癌與發霉,須再次粉刷等損害 ,復因被告未盡上開管理維護責任,造成原告居住品質嚴 重下降,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
(三)經原告向新北市中和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後,均不得其回 復亦未見其出席,嗣後原告本有委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於106年6月至系爭房屋現場進行會勘與鑑定,並委請他人 轉達被告,請被告配合鑑定單位進行調查,卻於106年6月1 3日遭被告拒絕,且被告更於通話內容中表示:「如果他( 原告)現在告我的話,再說吧」,顯見被告就維護以及修繕 義務態度消極且不與配合。如今本件系爭建物仍處繼續漏 水狀態,被告卻仍不予理會。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 第一項前段、第2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有系爭 建物因漏水所生損害,既係因被告所有之系爭4樓屋內浴廁 馬桶排水管破損滲、漏水所致,被告顯未盡管理維護之責 任,自應就系爭建物之損害,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本件因被告有上述侵權之故,致原告所有系爭建物之 浴廁平頂滲水及油漆剝落,不僅有因漏水造成裂縫需填補 ,尚須對系爭建物之排水管進行修繕,此部分應由被告負 損害賠償之責。並聲明:(一)被告應依附表一所示將其所 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4樓之漏 水修復。(二)被告應依附表二所示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 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3樓因本件漏水所生損 害回復原狀。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所有建物第一類全部登記 謄本及異動索引、系爭建物現場照片9張、調解不成立證明 書、LINE對話記錄截圖、工程預算書-修復漏水事件修繕費 用明細表等件為證。
五、又本院依原告聲請囑託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鑑定過程 及結果為:
(一)鑑定過程:
1.於108年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鑑定技師先會同原告及同 棟4樓洪先生,檢測(目視檢測、觸摸檢測、熱像儀檢測 )鑑定戶三樓之浴廁頂板現況。同棟4樓之浴廁,係屬是 正常使用中,隔棟4樓浴廁並無使用,檢測結果鑑定戶 之浴廁頂板,並無滲漏情形。
2.於同年日上午11時30分於隔棟4樓之浴廁,開始試水(放 水)至中午12時30分停止。
3.於同年日上午11時30分至中午12時50分,持續鑑定戶之 頂板檢測(目視檢測、觸摸檢測、熱像儀檢測拍攝),檢 測結果鑑定戶之頂板,尚未發現有滲漏情形;於同年日 下午10時鑑定戶毛敬仁告知鑑定人,其三樓頂板已發現 有滲漏情形。
4.於108年1月18日下午2時30分,鑑定人至鑑定戶進行三 樓浴廁頂板檢測(目視檢測、觸摸檢測、熱像儀檢測), 檢測結果鑑定戶3樓浴廁頂板,確實有滲漏情形。緣鑑 定戶及隔棟4樓是雙併公寓式老舊建築,在前方入口有 共同樓梯,樓梯後方分戶牆(共同壁),共同牆壁兩側是 浴廁,基於水勢下流原則,3樓建物之浴廁頂板,若有 漏水現象,則其頂上4樓之浴廁間管線或設施及底板混 凝土是否有滲漏,具有影響關聯性。
(二)鑑定結果:
1.由上勘查檢測結果,隔棟4樓浴廁試水(放水),確實會 造成鑑定戶浴廁之頂板滲漏水情形,經由隔棟4樓持續 試水(放水),檢測鑑定戶浴廁頂板之滲漏水情形,發現 確實有因果關係。鑑定戶浴廁頂板之滲漏水,係由隔棟 4樓浴廁持續試水(放水),造成無誤。即可推論隔棟4樓 之浴廁如經常使用,會造成鑑定戶浴廁頂板之滲漏水。 2.經鑑定結果,要防止鑑定戶浴廁頂板滲漏,需要修復隔 棟4樓浴廁,因建物老舊、浴廁地坪及設備亦老舊,為 徹底有效防阻滲漏水,隔棟4樓之浴廁之修復,需要浴 缸、馬桶及管線等設施,拆卸重做或更換,地坪舊有磁 磚及防水粉刷層需要打除重做,牆面舊有磁磚及防水粉 刷層需要打除重做,平頂重新油漆。
3.有關隔棟4樓修復項目、修復方法、修復費用(含材料、 工資)預估為137,852元(如附表一);另鑑定戶之浴廁 頂板遭受長期滲漏受有損害,頂板油漆剝落,邊角鋼筋 剝落,影響後陽台平頂及牆面,亦應加以修復,損害修
復項目、修復方法、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為35 ,155元(如附表二)。此有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8年2 月15日新北土技字第0242號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是本 件原告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 號3樓之滲漏水,確係被告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 ○路000巷0弄00○0號4樓漏水情事所造成無訛。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13條等規定,請求(一)被告 應依附表一所示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弄00○0號4樓之漏水修復。(二)被告應依附表二所示將 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3樓 因本件漏水所生損害回復原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淳有